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并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湖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实习实训中心、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后勤管理处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监察处负责考试期间有关监察事宜。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根据不同考试的归属,考试主管部门分别是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
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具体承担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省教育考试院指派的考试任务之前或同时,或在组织考试报名前,应将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报教务处预约备案。
具体承担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在考试报名结束或获取准确的考场使用量等数据后十日内将有关数据报教务处正式备案,并会同教务处编制考场使用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申请使用考场应至少提前三十日提出预约。
预约使用申请被核准后,考场使用部门(单位)应会同教务处编制考场使用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第十条非第八、第九条所列考试(以下简称“其他考试”)需临时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审批制。
其他考试使用标准化考场,须至少提前二十日提出预约使用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同类同级别考试需在同一时间使用标准化考场,而可供使用的标准化考场数量又不足的,按“预约在先、使用优先”的原则由教务处提出协调使用方案,经预约备案或申请使用各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提交考场管理小组讨论决定。
其他考试使用标准化考场申请获准后,若与国家教育考试发生使用冲突,其他考试应无条件服从教务处的协调。
第四章考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标准化考场使用前,应按国家规定要求整理考场内部环境。
考场座位按规定数量、间距、行距编排。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板报、墙报及相关书画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第十三条标准化考场使用期间,应按国家规定要求做好考场环境布置。
在校区主出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
在各考场设置标有“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的标示牌。
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包括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第十四条定期维护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等。
第十五条首场考试前一日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对监控和巡查系统、身份验证和作弊防控系统及相关设备进行调试,并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未建设为标准化考场的其他室内场所用作考试考场的,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湖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习实训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