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现对学校有关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登记备案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登记备案
第二条无论是自行研制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都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对于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要在立项前向信息中心咨询备案;对于未备案的项目,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责任由建设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不要随意变更备案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结构,以免影响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项目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并进行登记备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第五条经登记备案后的项目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服务门户上,按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其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部门所有。
第六条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学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及时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提供的异动数据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数据标准化
第七条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沈阳大学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