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投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实习实训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报批、督促、检查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使用中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及相关劳务费支出。
第二章维修原则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局部、小范围的调整和小部件的更换)不出实训室、中修(对教学仪器设备整体进行检查、调整或者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不出校。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通常分为“内修”和“外修”两种方式。设备外修一般依靠相关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完成,有条件时,应采取对外公开竞价招标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设备使用单位确定需申请资金对设备进行维修前,须认真实行“现场会诊制”,即由实训教研室主任在征得学院院长同意后,组织相关专业实训教师、技术和设备管理人员,必要时邀设备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共同对设备故障现象、产生原因等进行仔细分析诊断,形成维修任务明确、内容详实、措施得当、预算有据的设备维修预案。
第七条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在做出相应处理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办理维修事宜。
第八条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设备,原则上不再维修,由实习实训中心报后勤管理处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对于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的此类设备,在经实习实训中心许可后可拆拼零配件进行维修。
第三章维修办法
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需要请款维修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实习实训中心的教学科研仪器平台中找到需要维修的设备后,,填写《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护)单》,向实习实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实训中心审核(含现场调查核实),按照学校经费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其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习实训中心与供应商或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十一条保修期外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由其使用单位按报批的维修方式负责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属外修项目的须由设备使用单位会同实习实训中心,与维修承接方共同协商,签订有关维修协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组织内部人员实施仪器设备维修且需给予劳务报酬的,须与实习实训中心共同商定酬金标准,控制酬金总额原则上明显低于当时设备外修的报价,然后按照学校经费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以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申购和采购合同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实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设备使用单位应充分挖掘自身师资队伍的技术潜力,不断完善和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制度化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除坚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外,各设备使用单位在学期结束前应对实训室仪器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外修,实习实训中心要全面了解情况,协助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实训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万元及以上费用的维修项目,须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参与下,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使用单位按维修协议办理付款手续时须以验收合格报告作为凭据之一。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实施二级行政管理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予以适当修订。
附件:《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
2018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