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有序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避免先建设后整治的被动局面,有序消除数据孤岛,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建设项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楼宇校园网、一卡通电子支付系统、校本数据中心等)和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和网站等的建设和维护。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以需求为引导,在体制机制保障、经费基本保障和人力资源基本保障等三个方面全校统筹规划,统一归口管理,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是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中心(武汉远程教育中心)。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制订,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及信息化工作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拟订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共建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对于已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领导小组按照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审议;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委托学校信息化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按“急用先上”的原则审议。对于未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明确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领导小组委托学校信息化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论证评审后予以审议。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规范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应以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应用聚合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逐步过渡到“数据中台(校本数据中心)+业务中台(微服务与大服务)”的集约建设模式。对于共性需求明确的项目由信息化中心统筹建设。
第八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均须满足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技术框架。
(二)信息系统的数据编码统一采用学校数据管理规范。
(三)信息资源(数据)产权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入学校数据中心。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数据由信息化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一数一源、一数多用、动态更新”的原则,做好数据的采集、整合、共享和使用。
(四)数据共享交换是常态,不共享是例外。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与学校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即校本数据中心)对接,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的应当进行整合。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各单位间应当通过学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无偿共享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信息化中心同意。
(五)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六)信息系统建设应充分利用学校数据中心硬件资源,原则上应统一部署到学校数据中心。在学校数据中心硬件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购置服务器、存储资源等。
(七)信息系统与网站分离,各单位需要建设的网站,原则上需统一使用学校站群系统建设。
(八)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由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九)信息化项目采购的设备及软件应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除科研经费外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立项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需求,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填写《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二)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
(三)具有上述申报手续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化项目,方可申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其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运维管理等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数据安全工作,应在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期间,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经费应遵守财务和审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竣工验收结论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收回项目承建单位所有项目权限。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与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操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做好档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建设单位应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逐步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更广范围内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学校其他文件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信息化项目申报书
附件2: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信息化项目验收文档
附件3: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技术相关要求。
2024年6月15日